申請人: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金浪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7月08日對第12770001號“XHODNA”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314940號“HOND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在汽車、摩托車商品上已為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及第548612號“HOND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HONDA”是申請人在先登記的知名英文商號,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3、被申請人多次惡意抄襲他人知名商標,主觀惡意明顯。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以光盤或復印件形式):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信息;2、申請人百度百科介紹;3、知識產(chǎn)權保護、獲獎及排名情況;4、銷售、納稅、廣告宣傳情況;5、相關決定、裁定書、判決書;6、申請人商標注冊情況;7、被申請人具有惡意的相關證據(jù);8、其他證據(jù)材料。
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3年6月18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12類“汽車”等商品上,在異議程序中經(jīng)我局審查決定予以核準,注冊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28日第1505期《商標公告》上,現(xiàn)為有效注冊商標。
2、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一、二均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2類汽車、汽車配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二均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根據(j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本案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字母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汽車”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車”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XHODNA”與申請人所主張的英文商號尚有一定區(qū)別,并未達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易使相關公眾將之與申請人商號相聯(lián)系,進而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損害申請人主張的在先商號權。綜上,爭議商標的注冊并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三、鑒于我局已經(jīng)依據(jù)商標法其他條款對申請人商標權利予以保護,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單獨評述。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馮洪玲
李寧
馬霄宇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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