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潓美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廣昱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570663號“氫思語”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9493920號“氫思語”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被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申請商標經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申請人在第10類、第44類上的“氫思語”商標已獲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待引證商標的權利狀態(tài)確定后再審理本案并初步審定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經復審查明:截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技術項目研究”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技術研究”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文字“氫思語”,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同,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對其在其他類別商品或服務上已獲準注冊的商標所擁有的權利并不當然延及本案申請商標,不是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的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靖
孫萍
張靜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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