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梅英
委托代理人:重慶豬八戒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985742號“金長城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3157891號“金龍長城”商標、第23803695號“金典長城”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門店照片、宣傳圖片、產品圖片等。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人員招收”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申請商標顯著識別文字“金長城”與引證商標一、二文字“金龍長城”、“金典長城”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經能夠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qū)分,不會導致混淆誤認的后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靖
孫萍
張靜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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