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深圳市楊子設計工作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宏盾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996469號“ANNAYANG”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140239號“Aw ANNA WA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未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書包”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錢包”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申請商標“ANNAYANG”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之一的“ANNA WANG”在字母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靖
孫萍
張靜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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