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克洛姆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106607號“KALOOM”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國際注冊第765968B號“KALOO”商標、第1249087號“KALOON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呼叫及表達的含義方面存在顯著區(qū)別,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二之間已共存,此外,引證商標一、二并未投入實際使用,現(xiàn)處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撤銷申請程序中,請求待上述案件審結后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二均為有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軟件(數(shù)據(jù)中心聯(lián)網(wǎng)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密紋光盤、計算機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與引證商標二的顯著識讀文字僅末尾一字母之差,同時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注冊情況不是申請商標獲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柯佩佩
劉胤穎
張瀟文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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