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POZZI RENATO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統(tǒng)道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國際注冊第1457793號“VISION OF SUPE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領(lǐng)土延伸保護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在第18類商品上,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106861號“勵泰 SUPERL及圖”商標、第10849426號“SUPER-K”商標、第21715839號“SUPER-K”商標、第28092630號“SUPER-X”商標、第6424542號“SUPER SPORTS及圖”商標、第6155830號“SUPERSPORTS”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六)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在第25類商品上,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813091號“SUPER”商標、第6155832號“SUPERSPORTS”商標、第6424541號“SUPERSPORTS及圖”商標、第15882744號“IXSUPER”商標、第33871581號“SUPER 水軍”商標、第33266158號“SUPER&D”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七至十二)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第18類和第25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lǐng)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賬單及發(fā)票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十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標駁回通知書》決定予以駁回。該《商標駁回通知書》已生效。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十一已被我局予以駁回,故其不再成為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在先權(quán)利障礙。
在第18類和第25類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十二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8類和第25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lǐng)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
合議組成員:黃旭
王超
黃許麗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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