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波爾登?曼尼托巴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國際注冊第1453655號“WC NET STYLE CRYSTAL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chuàng)設計而成,經(jīng)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在第3類商品上,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758242號“STYLE9”商標、第9364731號“STYLE AROMATHERAPY”商標、第17224425號“STYLE71”商標、第21616074號“快舒頭 CRYSTAL”商標、第7097425號“STYLE2U”商標、國際注冊第1428992號“&STYLE”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六)、第34427203號“CRYSTAL”商標、第1524265號“水晶”商標、第6394920號“水晶”商標、第13116334號“水晶”商標、第181981號“水晶 shuijing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八至十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4567786號“STYLEPHEN1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已無效,故其不再成為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在第5類商品上,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8174287號“水晶醫(yī)療 CRYSTAL MEDICAL”商標、第18811402號“水晶坊”商標、第23299364號“U適寶寶 STYLE及圖”商標、第23299429號“U適寶寶 STYLE及圖”商標、第4010206號“STYLE及圖”商標、第11624054號“江南 STYLE”商標、第28592433號“晶寵 CRYSTAL pet”商標、第34427202號“CRYSTAL”商標、第13116334號“水晶”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十三至二十一)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第3類和第5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于2019年11月8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標撤三字(2019)第W049762號《撤銷決定書》決定予以撤銷,該《撤銷決定書》已生效(詳見第1686期《商標公告》)。
引證商標六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已被我局予以駁回。該駁回決定已生效。
引證商標七、八、二十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標駁回通知書》決定予以駁回。上述《商標駁回通知書》已生效。
經(jīng)復審認為,在第3類商品上,鑒于引證商標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銷;引證商標六至八已被我局予以駁回,故上述引證商標不再成為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五、九至十二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在第5類商品上,鑒于引證商標二十已被我局予以駁回,故其不再成為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十三至十九、二十一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類和第5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
合議組成員:黃旭
王超
黃許麗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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