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西班牙南方油脂-谷蘇集團
委托代理人:上海華璽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385551號“ALTIV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024182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字形、含義、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等方面差異明顯,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銷注冊申請,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引證商標已過寬展期。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打印件):上述商標檔案信息等。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期滿未續(xù)展已過寬展期現(xiàn)已失效,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的商標權利沖突現(xiàn)已不存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王瑞瑾
張學軍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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