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洪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誠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698017號“GLEN BECK格蘭貝克”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6728486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構成、顯著性及含義等方面差異明顯,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是申請人長期使用,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申請人注冊商標完全出于對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善意目的,應該受到保護和肯定。申請人已有與申請商標情形類似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根據(jù)商標審查一致的原則,申請商標也應予以核準注冊。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fā)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打印件):申請商標相關銷售使用證據(jù)等。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呼叫等方面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王瑞瑾
張學軍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