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湯國旭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220461號“神褲”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作為暗示性詞匯,完全具備商標識別作用,顯著性極強,使用在指定商品項目上,消費者憑借一般的認知能力和認知習慣,并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完全由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自身獨特的設計含義,申請人完全是出于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善意目的,本案申請商標完全是作為申請人的重點保護商標來申請的,其作為申請人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應該受到保護和肯定。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使用,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和信譽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且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均已獲準注冊。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不與任何商標存在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獲得保護。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神褲”指定使用在第5類“嬰兒尿褲”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
另,商標審理遵循個案審理原則,申請人援引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申請商標不同,并非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法定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瑞瑾
張學軍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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