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芮姝服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135183號“RUEEN芮時”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8697163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處于無效宣告階段,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申請人為一家專業(yè)從事服裝生產(chǎn)與銷售的企業(yè),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的主打品牌,經(jīng)申請人多年使用,在行業(yè)中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打印件):淘寶店鋪截圖及銷售訂單截圖;申請商標在產(chǎn)品包裝上的圖片;申請人于2017年提交的第14036819號“芮時”商標知識產(chǎn)權及審核通過截圖等。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處于無效宣告審理中,仍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羽絨服裝”等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羽絨服裝”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區(qū)分,若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宣傳使用可與引證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區(qū)分。商標審理遵循個案審理原則,申請人援引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申請商標不同,并非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法定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瑞瑾
張學軍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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