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向志平
委托代理人:長沙市銳杰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170178號“鴻旺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273953號“鴻旺”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于2019年11月26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標撤三字(2019)第W054415號《撤銷決定書》決定予以撤銷,該《撤銷決定書》已生效(詳見第1683期《商標公告》)。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已被我局予以撤銷,故其不再成為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在先權(quán)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黃旭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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