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佘躍騰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擇國際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276742號“騰創(chuàng)大亞”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123818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差異明顯,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為申請人臆造獨創(chuàng),經申請人推廣使用,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在市場和相關公眾中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在銷售渠道、服務對象及整體上,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貼面板”等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貼面板”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區(qū)分,若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瑞瑾
張學軍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