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南京大全電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識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834268號“智慧云柜 DQM”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931444號“智慧云”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5649006號“智慧云充”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引證商標一所有人信息、“云柜”檢索截圖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電器接插件、電源插座罩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低壓電源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指定使用的電動調(diào)節(jié)裝置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中文“智慧云柜”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智慧云”,且含義具有關聯(lián)性;申請商標中文“智慧云柜”與引證商標二“智慧云充”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別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旭
王超
黃許麗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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