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連尚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義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874591號“連尚WIFI管家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554200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5579708號“騰訊WIFI管家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352154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在相同類別上已成功注冊“連尚”、“連尚WIFI管家”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黃旭
王超
黃許麗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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