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理享家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482206號“理享家”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1832987號“貍想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類似情況的商標已獲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首字“理”與“貍”字形相近,尾字相同,二者在整體呼叫上亦相同。若二者同時使用在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等類似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近似商標。
另,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主張的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知名度可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曌偉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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