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嘉飾緹娜株式會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鴻元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433065號“J?ESTINA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申請人的第6546508號“J?ESTINA及圖”商標已在第18類手提包、傘等商品上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目前為有效注冊商標。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4473870號“JS JUSTINA YOU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目前處于駁回復審程序中。
經復審認為,經查明可知,第6546508號“J?ESTINA及圖”商標已在第18類手提包、傘等商品上經商標局核準注冊,本案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6546508號“J?ESTINA及圖”基本相同,二者指定商品屬相同或類似商品。鑒于上述情形,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使用在類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王曌偉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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