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藍瓶咖啡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凱拓實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708684號“藍瓶咖啡”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chuàng),并非指定商品的外觀和包裝工藝,作為商標具有足夠的顯著特征區(qū)分申請人商品來源,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申請商標“藍瓶咖啡”及其對于的英文商標“BLUE BOTTLE COFFEE”、圖形標識(藍瓶圖形)在中國在與咖啡相關的商品和服務上已經(jīng)注冊,并在多個國家和地區(qū)得到注冊和保護。類似本案的其他商標已獲注冊。申請商標在中國具有較大的知名度,已與申請人建立了直接唯一的對應關系。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復審商品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均為復印件、影印件):申請人商品照片、百度圖片搜索出的部分藍瓶咖啡館商品及其商標標識圖片、包裝設計介紹、商標檔案、申請人介紹、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宣傳報道、藍瓶咖啡館的訪談視頻等。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藍瓶咖啡”可理解為“藍色瓶裝的咖啡”,若申請人將其指定使用在咖啡用調(diào)味品、咖啡、未烘過的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劑、菊苣(咖啡代用品)、加奶咖啡飲料、咖啡飲料、人造咖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外觀和包裝工藝等特點,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若申請人將其指定使用在除咖啡用調(diào)味品、咖啡、未烘過的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劑、菊苣(咖啡代用品)、加奶咖啡飲料、咖啡飲料、人造咖啡商品外的巧克力飲料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成分或原料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可獲準注冊和使用。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商標確權遵循地域性原則,申請人商標標識域外注冊情況不能成為該商標在中國具有可注冊性的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曌偉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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