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廖嘉韻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910851號“茯苓薈”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文字“茯苓薈”不是固定的常見詞匯,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特點產(chǎn)生誤認。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已獲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復印件):店鋪照片、產(chǎn)品圖片、大眾點評頁面截圖。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為純文字商標“茯苓薈”,其中,“茯苓”是一味中藥,具有利水滲濕、健脾等功效,指定使用在“茶飲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鑒于申請商標已屬法律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識,因此,申請人不能因其對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而使得申請商標具備獲得注冊的正當性依據(jù)。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沒有必然關聯(lián),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的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靖
孫萍
張靜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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