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金茂綠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39115407號“金茂墻”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我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申請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我局提交《撤回商標評審申請書》申請撤回評審申請。
鑒于上述情形,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本案終止審理,予以結案。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獨任審查員:王曌偉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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