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林氏貿(mào)易美國集團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44682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5190341號“蓮豐 lian fe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長期使用使得其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可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已獲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復印件):申請商標使用圖樣、辦公場所照片、作品登記證書等。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鳥羽毛(服裝配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繡花飾品”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圖形部分在構圖元素、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經(jīng)能夠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qū)分,不會導致混淆誤認的后果。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沒有必然關聯(lián),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的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靖
孫萍
張靜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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