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建湖縣寶塔鎮(zhèn)陸姐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華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043463號“小懶人”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9225344號“小懶人”商標已被撤銷,其已不再構成在先商標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李雅楠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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