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徐州楚淮酒廠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966035號“時氏家酒”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1632738號“時苗家酒”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使用與宣傳,具有較高知名度,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有類似商標獲準注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時氏家酒”與引證商標“時苗家酒”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均十分相近,消費者在隔離狀態(tài)下以一般注意力易產生混淆,已構成近似標識。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上述復審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進而產生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列舉的其他在先注冊商標情形與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姜麗
陳輝
李艷燕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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