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河南杰東藥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匯豐聯(lián)合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730232號“膏少爺”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整體具有顯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不會產(chǎn)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含有文字“少爺”,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趙麗紅
張旭
馬媛媛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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