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益普生藥業(y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倫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福建蒙納維貿易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6月21日對第22383882號“思密德”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申請注冊的第19708446號“思密達”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和第1632497號“思密達”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二、爭議商標系被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其行為不僅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還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
1、申請人在先商標的注冊證明、申請人工商登記信息;
2、博福-益普生(天津)制藥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
3、互聯(lián)網(wǎng)上關于申請人及其中國子公司的網(wǎng)頁摘錄;
4、互聯(lián)網(wǎng)上關于“思密達/SMECTA”的網(wǎng)頁摘錄;
5、“思密達/SMECTA”商標在產品說明書、產品外包裝及宣傳材料上的使用證明;
6、申請人協(xié)辦的研討會、討論會等活動的相關宣傳材料及照片;
7、中國醫(yī)學會科學開發(fā)中心出具的證明;
8、申請人官網(wǎng)截圖;
9、中國醫(yī)藥雜志網(wǎng)站廣告合作情況介紹;
10、申請人及其商標所獲榮譽證明、宣傳報道;
11、優(yōu)質品牌保護委員會會員公司名單;
12、被申請人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6年12月26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10類醫(yī)療器械和儀器、醫(yī)用墊等商品上,2017年11月6日初步審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請人提出異議。2019年3月22日,我局作出的(2019)商標異字第0000015427號《第22383882號“思密德”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中認定申請人異議理由不成立,爭議商標準予注冊。爭議商標的注冊公告日期為2019年5月21日,商標專用權期至2028年2月6日。
2、引證商標一由申請人于2016年4月21日申請注冊,于2018年12月6日初步審定并公告,于2019年3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0類醫(yī)療器械和儀器、醫(yī)用特制家具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期至2029年3月6日。
引證商標二由科學研究和運用咨詢公司于2000年8月3日申請注冊,于2001年9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醫(yī)藥制劑、獸醫(yī)用制劑商品上,該商標經(jīng)轉讓、變更后為本案申請人所有。經(jīng)續(xù)展,商標專用權期至2021年9月13日。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爭議商標獲準注冊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本案相關程序問題應適用2019年《商標法》。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是總則性條款,其立法精神已體現(xiàn)在2013年《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局將依照2013年《商標法》的具體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
一、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醫(yī)療器械和儀器、醫(yī)用墊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醫(yī)藥制劑、獸醫(yī)用制劑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不至于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為漢字“思密德”,其與引證商標一的漢字“思密達”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體含義亦未產生明顯區(qū)別,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醫(yī)療器械和儀器、醫(yī)用墊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醫(yī)療器械和儀器、醫(yī)用特制家具等商品在消費對象、銷售渠道、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如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與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二、爭議商標本身不存在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也未構成申請人所主張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的情形,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第(八)項的規(guī)定。
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涉及的是宣告商標無效的絕對事由,這些行為損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礙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行為。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上述法律規(guī)定,故對其該項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另,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是關于商標專用權主體范圍和取得商標專用權途徑的規(guī)定,鑒于申請人依據(jù)該條款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注冊無效的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陳卓婭
張文
許建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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