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余國金
委托代理人:溫州卓悅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867813號“DAIER ANDOU戴爾煙斗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文字“戴爾煙斗”、英文字母“DAIERANDOU”及圖形構成,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480269號“法拉煙斗FALAPIPE及圖”商標、第6707996號圖形商標、第578655號圖形商標在整體構成、呼叫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何瀟
姜麗
張玉廣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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