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威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741508號“COCO G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第3403536號(以下稱引證商標)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銷,該決定已生效。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已被撤銷,故上述引證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張丁萍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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