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洲際偉大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鑄成聯(lián)合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348354號“RITZ”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RITZ”商標經(jīng)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已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申請人正在聯(lián)系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98837號“RITZ”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國際注冊第924602號“RITZ”商標(第30類、第32類)(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所有人出具同意函。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經(jīng)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申請人未向我局提交有關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事宜的相關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RITZ”與引證商標一、二“RITZ”文字組成相同,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糖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構(gòu)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別構(gòu)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楊建平
張穎
呂美蘭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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