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榮星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標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255280號“松果”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截至本案審理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第11129168號“松果”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129253號“Pinecon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已被決定撤銷,該決定現已生效。
經復審認為,引證商標一、二已喪失在先權利,故其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鄭星笛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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