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長沙長泰智能裝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911482號“CHANG TAI”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9271627號“CHANGTAI常泰”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基本介紹資料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字母構成、呼叫及整體認讀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經與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關系,從而可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鐵峰
孫侃華
李雅楠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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