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徐前國
申請人于2019年05月07日對第20631644號“浪琦達LANGQIDA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30352號“LONGINES及圖”商標、第304851號、國際注冊第678838號“LONGINES”商標、第208152號、國際注冊第1174907號圖形商標、第318347號“浪琴及圖”商標、第9297142號“浪琴”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七)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引證商標一、四、五、六為鐘表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其注冊與使用將損害申請人馳名商標所有人利益。三、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會損害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四、被申請人有不正當利用申請人商標商譽誤導公眾的主觀故意,爭議商標為傍名牌的產(chǎn)物,其注冊和使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破壞商標注冊秩序,同時造成消費者混淆和誤認,損害了不特定的消費群體的利益。依據(jù)《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等相關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人及其產(chǎn)品介紹、廣告宣傳及媒體報道、銷售情況、商標注冊情況、在先裁定、版權登記證明等。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6年7月13日申請注冊,經(jīng)異議程序予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4類手表、珠寶首飾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至七均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核準注冊或核準領土延伸保護至中國的申請,分別核定使用在第14類表及其零件、珠寶、貴重金屬合金等商品上?,F(xiàn)均為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本案實體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申請人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為總則性規(guī)定,本案將適用商標法具體條款規(guī)定進行審理。本案焦點問題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二、爭議商標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情形;三、爭議商標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現(xiàn)有在先著作權之情形;四、爭議商標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關于焦點問題一。我局認為,爭議商標核定商品分別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的表及其零件、鐘、珠寶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中顯著識別的“LANGQIDA及圖”部分與引證商標一“LONGINES及圖”組合形式、字母構成、視覺效果相近,爭議商標顯著識別的字母組合“LANGQIDA”與引證商標二、三“LONGINES”字母構成、視覺效果相近,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近似標識,加之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顯示申請人“LONGINES及圖”商標在手表商品上經(jīng)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前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其之間存在特定關聯(lián),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五、六、七整體尚可區(qū)分,并存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
關于焦點問題二。鑒于本案已依據(jù)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對申請人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不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進行審理,對申請人相關主張不再予以置評。
關于焦點問題三。我局認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主張的著作權的圖形標識未構成實質(zhì)性近似,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認定爭議商標構成對其著作權的損害,故爭議商標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著作權之情形。
關于焦點問題四。我局認為,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是指商標本身帶有欺騙性,可能對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該條款第(八)項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我局認為,尚無證據(jù)表明爭議商標存在前述情形。此外,亦無充分證據(jù)證明爭議商標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申請人主張前述條款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戴艷
曹娜
李嬌娜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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