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衡煜(深圳)投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聯(lián)合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795770號“XVB KAMMURI”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8348226號商標、第28348250號商標、第28348261號商標、第28348268號商標、第28348270號商標、第28348272號商標經核準轉讓至本案申請人,與本案申請商標為同一主體所有,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牛敏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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