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武漢鑫祥世家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漢指北針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3813564號“鑫祥世家 XIN XIANG SHI JIA 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2621045號“鑫祥”商標、第32089069號“鑫祥易家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顯著性進一步增強。三、經(jīng)查,已有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獲準注冊。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門店照片、宣傳圖片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別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核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藝品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使用,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產(chǎn)生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一、二相混淆。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趙齊朝
王訓陶
常兆莉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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