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樂天株式會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達劉知識產(chǎn)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270700號“Weekend+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聲明明確放棄申請商標在指定“導游服務”服務上的注冊申請,僅針對剩余服務提起復審申請。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審服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760314號“52周末Weeken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指定服務不再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9600292號“550周末”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0111095號“周末8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29840806號“weekendz”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在整體外觀、視覺效果、呼叫、含義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在實踐中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不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演出座位預訂、娛樂服務、娛樂信息、票務代理服務(娛樂)”服務上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演出座位預訂、娛樂服務、娛樂信息、票務代理服務(娛樂)”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演出座位預訂、娛樂服務、娛樂信息、票務代理服務(娛樂)”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娛樂服務、票務代理服務(娛樂)”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Weekend”與引證商標二、三、四的“周末”、“weekendz”在文字構成、呼叫或含義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若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可與引證商標二、三、四在復審服務上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演出座位預訂、娛樂服務、娛樂信息、票務代理服務(娛樂)”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楊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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