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拉桑堤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滬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049682號“山野面包工坊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精心設計,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5183812號“山野第一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694488號“康美 野山 KANGMEI YESHA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9694498號“新開河 野山 XINKAIHE YESHA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25029404號“雄森園 山野工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在整體外觀、視覺效果、呼叫、含義等方面均不近似,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故,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蛋糕、面包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四核定使用的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米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山野面包工坊”與引證商標一“山野第一坊”、引證商標四的顯著識別部分之一“山野工坊”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若同時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尚可區(qū)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楊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7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quán)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