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意高皮膚大藥廠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7736768號“EGOPSORYL T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經過申請人的宣傳推廣和使用,在消費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其注冊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申請人已對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7601063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提出了異議申請,要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官網介紹、百度搜索截圖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經異議程序在醫(yī)用營養(yǎng)食物等部分商品上已核準注冊,目前為有效在先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構成相同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凈化劑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凈化劑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護膚藥劑、醫(yī)藥制劑、消滅有害動物制劑、醫(yī)用洗浴制劑、衛(wèi)生消毒劑、醫(yī)用香膏、滅菌劑、治頭皮屑藥劑、止癢水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獲得可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護膚藥劑、醫(yī)藥制劑、消滅有害動物制劑、醫(yī)用洗浴制劑、衛(wèi)生消毒劑、醫(yī)用香膏、滅菌劑、治頭皮屑藥劑、止癢水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趙麗紅
張旭
馬媛媛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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