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康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被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西爾干燥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3363014號“SOLIDRY及圖”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19]第Y020625號決定,于2019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使用復審商標的證據(jù)材料無效,裁定撤銷復審商標在“非金屬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冊。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一直處于使用狀態(tài)中,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1、購銷合同;2、裝箱單;3、提貨單;4、原產(chǎn)地證明。
為查明案件事實,我局調(diào)取了申請人在撤銷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程序中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如下:5、向CEIEC中國電子進出口有限公司運送“SOLIDRY”產(chǎn)品的提貨單2份。
我局將上述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交換至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交以下主要質(zhì)證意見:“Concentrate”譯為濃縮物,并非“非金屬建筑材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存在瑕疵,不能證明復審商標的使用情況。
被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詞典關于“Concentrate”等單詞的翻譯。
經(jīng)復審查明:
1、復審商標由申請人于2002年11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9類混凝土等商品上,經(jīng)我局審查于2004年7月21日獲準注冊,續(xù)展后有效期至2024年7月20日。
2018年12月17日,被申請人以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為由,對復審商標在“非金屬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冊提出撤銷申請,我局經(jīng)審查于2019年8月6日作出撤銷復審商標在“非金屬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人不服我局作出的決定,向我局申請復審。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2、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顯示,第八版《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中將“Concentrate”譯為“濃縮物”。
我局認為,復審商標于2014年5月1日之前核準注冊,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體問題適用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申請人在指定期間是否在第19類“非金屬建筑材料”商品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具體到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為附摘譯的外文證據(jù),摘譯將“SOLIDRY Concentrate”翻譯為“SOLIDRY建筑材料”。據(jù)查明事實2,“Concentrate”并無建筑材料的含義,故在案證據(jù)無法證明合同、提貨單等證據(jù)涉及的“SOLIDRY Concentrate”商品即為本案復審商品。綜上,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復審商標在“非金屬建筑材料”復審商品上于指定期間內(nèi)進行了有效使用,復審商標在該項復審商品上的注冊應予撤銷。
依照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非金屬建筑材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馮洪玲
李寧
馬霄宇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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