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黑龍江和美泰富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頓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968485號“金鶴”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9818235號“金鶴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經(jīng)被提起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一旦引證商標被撤銷,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仍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油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菜油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為“金鶴”,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文字“金鶴”相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楊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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