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州龍之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思想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747964號“惠養(yǎng)老”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5908943號“10惠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中均含有顯著識別文字“惠”,商標整體印象相近,且申請商標文字“養(yǎng)老”使用在醫(yī)療分析儀器、理療設備等商品上顯著性較弱,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辰
李釗
鄭婷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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