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奕昌營養(yǎng)技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京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346761號“奕昌營養(yǎng)技術有限公司 YI CHUANG Nutrition Technology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第10739397號“優(yōu)食能及圖”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差異明顯,二者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楊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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