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桔姿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東方勇壹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974125號“桔姿 JUZI Beauty Salo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985495號“七心澆.齊心教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511594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36957828號“Juzi HEALTHCAR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顯著部分、讀音稱呼、設計、構(gòu)成要素、整體外觀等方面差異明顯,不會使相關(guān)公眾混淆誤認。已有大量類似商標獲準注冊,申請商標理應獲準注冊。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類似商標注冊截圖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其與引證商標一、二相比較,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差異明顯,不致使相關(guān)公眾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理療、艾灸療法”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醫(yī)療診所服務、醫(yī)療輔助”等服務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JUZI”與引證商標三的顯著識別部分“Juzi”在字母構(gòu)成、排列順序及呼叫等方面較為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若同時使用在上述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guān)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故在該部分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注冊審查具有個案性,申請人提出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是申請商標準予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美容服務、按摩、身體美容護理服務、化妝服務、美容院、激光脫毛服務、睫毛接長服務、指甲護理服務”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楊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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