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普發(fā)真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統道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190549號“HiQuad”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國際注冊第1431033號“HIQuad”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第9類“可編程的電子系統;軟件;用于控制和監(jiān)測機器和自動化過程的計算機軟件”商品上為有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楊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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