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福建省利好萬家文化創(chuàng)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夢技(廈門)商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469957號“快樂書苑”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16127613號“快樂Happy Radio FM 88.8及圖”商標、第14476763號“快樂國際TA NO SHI I KO KU SA I及圖”商標、第34555303號“快樂全球購”商標、第11609339號“快樂超市”商標、第24017287號“快樂6+1”商標、第4066812號“快樂ABC及圖”商標、第12348538號“快樂教室及圖”商標、第7568024號“快樂音樂”商標、第15375088號“快樂生物happy biology及圖”商標、第3179225號“快樂英語”商標、第21974695號“快樂親子營”商標、第17715192號“快樂電競happy esports”商標、第18938976A號“快樂體操RECREATIONAL GYMNASTICS及圖”商標、第35987632號“快樂數獨”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至十四)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其單位場所照片復印件。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六因商標專用權注冊期滿未辦理續(xù)展手續(xù),引證商標三、十四的注冊申請已被駁回,現上述引證商標均已喪失在先權利,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均含有顯著識別部分“快樂”,且申請商標整體未形成明顯與上述諸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其他含義,均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培訓等服務、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組織大會等服務、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電視文娛節(jié)目等服務、引證商標七核定使用的學校(教育)等服務、引證商標八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組織音樂會等服務、引證商標九核定使用的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等服務、引證商標十核定使用的學校等服務、引證商標十一核定使用的娛樂服務等服務、引證商標十二核定使用的培訓等服務、引證商標十三核定使用的演出等服務相比較,在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若并存于上述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是同一主體的系列商標,從而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上述諸引證商標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已可與上述諸引證商標明確相區(qū)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喬向輝
李焱
孫紅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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