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芽美化妝品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301765號“BRTC”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137080號“BRTCCTRB”商標、第22849655號“BRTC SCALP”商標、第22849656號“BRTC SP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放棄在指定商品“麝香(香料)”上的注冊。引證商標二、三的注冊人已提供共存同意書。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書、同意書公證認證件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三所有人已出具經公證認證的同意書,聲明同意申請商標于中國在其指定商品上的注冊和使用。
經復審認為,申請人聲明放棄在“麝香(香料)”一項商品上的注冊申請系申請人真實意愿,商標局就上述商品上的駁回決定已生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麝香(香料)”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因此,我局僅就申請商標在護發(fā)素等其余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是否構成近似商標進行審理。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護發(fā)素等其余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情形。鑒于申請人與引證商標二、三所有人簽署了商標共存同意書,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在文字構成、呼叫、外觀方面尚有一定差異,故申請商標在護發(fā)素、肥皂、洗發(fā)液、指甲油、化妝劑、化妝品、護膚用雪花膏、成套化妝品、香水復審商品上的申請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護發(fā)素、肥皂、洗發(fā)液、指甲油、化妝劑、化妝品、護膚用雪花膏、成套化妝品、香水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姜麗
陳輝
李艷燕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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