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閆麗
委托代理人:青島永茂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763487號“NACU OUTDOOR&EXTREM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541105號“NA'CRU”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讀音呼叫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征,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英文“NACU”與引證商標“NA'CRU”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備了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相崢
高麗丹
徐瑛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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