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創(chuàng)維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東方天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美國天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眾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2月27日對第20518483號“斯凱沃夫SKYWOLF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及質證意見: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3087017號、第4996180號“SKYWORTH”商標、第7887580號、第11301210號“Skyworth”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已馳名的第590243號“SKYWORTH創(chuàng)維”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的抄襲與模仿。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依據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等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打印件和光盤):
1.申請人成員結構圖、營業(yè)執(zhí)照、網上備案信息查詢單;
2.申請人及“創(chuàng)維SKYWORTH”商標所獲部分榮譽;
3.“創(chuàng)維SKYWORTH”商標馳名認定情況;
4.工信部電子信息關于申請人入圍百強企業(yè)情況證明;
5.中國電子視像行業(yè)協(xié)會排名證明;
6.申請人部分廣告合同、發(fā)票及銷售合同、發(fā)票;
7.申請人產品在各大網上購物商場銷售截圖;
8.英漢詞典釋義;
9.在先裁定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諸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并非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不會使公眾對商品質量等特點或產地誤認,不具有不良影響,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SKYWOLF”釋義、商標使用授權書、線上銷售和廣告宣傳情況等打印件。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6年7月4日申請注冊,2017年8月28日核準注冊在第11類燃氣爐等商品上,現(xiàn)為有效注冊商標。
2.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引證商標一、三、四在第11類熱水器、衛(wèi)生器械和設備、空調等商品上已經核準注冊,引證商標二在第9類掌上電腦等商品上已經核準注冊,引證商標五在第9類電視機等商品上已經核準注冊,現(xiàn)均為申請人有效注冊商標。
3. 申請人在第9類電視機、收錄機等商品上的“SKYWORTH創(chuàng)維”商標在我局商標管理程序中被認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和申請人證據3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商標法》。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系總則性條款,其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標法》其他條款的具體規(guī)定中有所體現(xiàn),因此我局將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相關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
申請人稱爭議商標與諸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燃氣爐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掌上電腦等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由漢字“斯凱沃夫”、英文“SKYWOLF”組成,與引證商標一“SKYWORTH”、引證商標三、四“Skyworth”文字構成、呼叫不同,含義有所區(qū)分,即使共存于市場,也不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或誤認,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稱爭議商標是對引證商標五的復制摹仿。盡管申請人“創(chuàng)維SKYWORTH”商標在電視機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五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方面區(qū)別明顯,爭議商標未構成對引證商標五的復制、摹仿,不易誤導相關公眾,致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故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使用在燃氣爐等商品上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或爭議商標的文字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面的影響,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系被申請人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項佳
楊樂
安蕾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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