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蒲江縣新陽光果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頂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202860號“New Sunshin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23344號商標、第583270號商標、第9252307號商標、第10999249號商標、第17528667號商標、第12876021號商標、第31322404號商標、第6621367號商標、第13931233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九)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相關公眾不會混淆誤認。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使用圖片等證據(jù)。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八、九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構成近似商標,并存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產生與引證商標一至七相區(qū)別的顯著特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楊樂
安蕾
宋張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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