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比戶環(huán)??萍加邢薰?br />
委托代理人:杭州央立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212226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0342527號商標、第25808303號商標、第23234267號商標、第20572860號商標、第27496588號商標、第19865180號商標、第25700681號商標、第17784777號商標、第14882704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九)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相關公眾不會混淆誤認。申請人與申請商標組合使用的商標已經(jīng)獲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九已構成近似商標,并存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申請商標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得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楊樂
安蕾
宋張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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