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立馬有喜互聯(lián)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精銳知識產權咨詢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284153號“立馬有喜”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顯著性,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并且與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標均獲準注冊,按照審查一致性的原則,申請商標也應當獲得注冊。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提交了一份宣傳彩頁證據(jù)。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立馬有喜”由純漢字構成,字面意思可以理解為“立馬有驚喜”等含義,將該標志使用在鞋等商品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不具備商標識別作用,已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取得商標應有的顯著性。
商標審查遵循個案審查的原則,申請人列舉的其他已注冊商標與申請商標不同,故不能成為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盛麗君
韓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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