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東新寶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華進聯(lián)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206733號“凱琴kcb”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9019910號“KCBeau”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文字組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區(qū)別,未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盛麗君
韓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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